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传销这一非法犯罪行为在现如今相当普遍,并且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它的社会性和某些特质决定了其不容忽视的危害性。而有关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详细解释和具体惩罚措施,很多人都没有详细的理解。下面我们就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罪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由上文可以看出,什么是非法传销罪,这一犯罪行为其最主要的危害就在于它的组织辐射性和对社会经济的扰乱和巨大危害。而引诱和胁迫他人进行下线发展则是传销的一大重要特点。正是因为非法传销的巨大危害性,其量刑和定罪也极其苛刻和严重。


·最高有期徒刑不能超过多少年
      既然说到有期徒刑,那自然也是有一个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的,而现实中人们往往比较关系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那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到底最高有期徒刑不能超过多少年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最高有期徒刑不能超过多少年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罪犯贩卖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一、贩卖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


·游戏行贿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游戏行贿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法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判
      核材料在我国管制是非常严厉的,如果需要运输,都必须要经过海关的监管才行,但是生活中往往就有人逃避海关监管而擅自走私核材料,殊不知这种行为会构成走私核材料罪,这个罪名的处罚也是非常重的,那么一旦走私核材料,到底该判多少年,下面就来告诉您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判。 一、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判...


·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在哪里?
      近年来,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其中信用卡诈骗尤为猖獗,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约束诈骗人员,减少百姓的财产损失。那么,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在哪里呢? 一、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诈骗罪应注意该罪与其...


·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法规有哪些?
      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先如今已是越来越猖狂,几乎每天都可依看到相关新闻报道,而随着互联网网络和高科技的发展应用,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在遭遇信用卡诈骗时我们应如何做?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法规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来为您进行详细...


·构成拒传军令罪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拒传军令罪一般会怎么判?拒传军令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 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因为犯罪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损害赔偿的诉讼活动。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刑事与民事的交叉运用常常会引发一些矛盾,而解决此问题的前提就是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聚众斗殴可以判缓刑吗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
      要是法官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对罪犯同时判处了缓刑的话,这对罪犯来讲就是很有利的,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但这也仅仅限于主刑,附加刑仍旧是要执行的。那实践中,聚众斗殴可以判缓刑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 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