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移送起诉案件发生在哪些情况下?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刑事起诉案件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被移送的情况。而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当地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所属区域或司法机关权限未达到。那么具体来说,刑诉法移送起诉案件发生在哪些情况下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就给您一一说明。

一、什么是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刑诉法移送起诉案件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数罪怎么确定管辖

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配合。

2、优先管辖原则。

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了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罪行。如果已立案侦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则由立案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如果新发现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则可以由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进行侦查。

三、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管辖权的区别: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刑诉法移送起诉规定了移送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判定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交给相应所属的法院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移送起诉必须告知接收法院,并且在接收法院发现亦无相应的管辖权时不得随意再次移送,需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许可。如果您对刑诉法中其他地方有疑问的,欢迎上网站咨询!


·刑事案件要被拘留多久?
      被依法刑事要被拘留多久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分别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


·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专门的法条是针对自诉类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作出的相关规定,不同于公诉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诉案件一般法院是没有理由驳回的。可自诉案件就不一定了,相较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普通公民对提起刑事诉讼的了解程度肯定是有限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刑...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措施其实是不一样的,其中《刑事诉讼法》里面对具体的强制措施种类、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包括了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不同种类的强制措施自然对应的期限不同。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告诉您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吧。一、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具体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具体有哪些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


·构成强奸罪需要判刑多少年
      构成强奸罪需要判刑多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走私普通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单位犯罪事件。法院在审理有关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对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文可能存在适用问题,对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引起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法律解释。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


·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事
      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事?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有事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公安机关在受案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因案情不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放人了,但并不代表没事,因为案件还没有终结,还在侦查中。如有新证据,证明有犯罪,还可以再刑拘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很多人的眼里死缓与无期徒刑其实是一样的,首先都是对那种犯罪比较严重的罪犯作出的处罚,同时因为不是直接对罪犯执行死刑,往往就会将罪犯关押很久。但死缓与无期徒刑其实有一些区别的,那到底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区别有哪些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区别是怎样的 期徒刑是...


·职务侵占罪立案新规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立案新规定是怎样的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1、...


·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聚众赌博的行为,《刑法》上规定可能构成赌博罪,但人们习惯称之为聚众赌博罪。而聚众赌博行为只有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此定罪,然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您知道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