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众所周知,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关于财产的分割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同时在很多离婚夫妻之间也经常因此产生纠纷,所以我国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才会不断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来减少纠纷的发生。那到底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婚内出轨影响财产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是否有“出轨”行为还需要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出轨”一方适当少分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当中其实都是有规定的,尤其是在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避免了很多离婚房产方面的纠纷产生,这是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



·子女抚养费怎么给付?
      子女抚养费怎么给付?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要求: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是: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


·离婚案法官会问抚养权怎么答辩?
      夫妻双方因为意见不和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小孩,那么就会牵涉到一个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抚养权的争夺涉及到的因素非常多,双方的经济条件是影响抚养权争夺的主要因素。许多人因为这个问题而头痛。那么离婚案法官会问抚养权怎么答辩,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


·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虽然很多夫妻之间的婚姻都是有效的,但实践中也很容易出现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那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都包括了哪些情形呢?而实践中,又该怎么宣告婚姻无效?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


·现在还能办独生子女证吗
      现在还能办独生子女证吗不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当事人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因此...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必然要去办理房产加名...


·离婚后抚养权给了老公可以吗?
      离婚后抚养权给了老公可以吗? 当然可以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应该怎样索要孩子抚养费
      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来讲,并不能因为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就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虽然不能实际抚养孩子长大,但却可以支付抚养费。不过要是其不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该怎么索要孩子抚养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应该怎样索要孩子抚养费 这与夫妻双方的离婚方式存在一定的关系...


·2023婚姻法财产分割按揭是怎样的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按揭是怎样的 1、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知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


·拘役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拘役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一、拘役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处...


·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
      很显然,夫妻中的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最终的目的肯定还是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但起诉离婚程序复杂,我们发现法院一般都是先进行调解的。那在法律上,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是否需要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