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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买房人为父母的离婚房产分割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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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了离婚纠纷,不动产分割是人们最关系的问题之一。离婚时如何分割不动产?新婚姻法对于买房出资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关系这部分问题有相应的解释,主要用于应对婚前协议的制定和离婚纠纷时的财产分割。建议夫妻提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一、婚姻法中不动产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出资人、登记人和不动产归属的关系

夫个人财产 夫出资 夫为登记人=婚前财产

妻个人财产 妻出资 登记人妻=婚前财产

妻个人财产 夫出资 登记人妻=婚前财产

夫个人财产 妻出资=登记人夫=婚前财产

按出资比例共有 夫妻出资 登记人夫或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夫妻出资 登记人夫或妻=婚后财产

夫个人财产 夫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婚前财产

妻个人财产 妻父母出资 登记人妻=婚前财产

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或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或妻=婚后财产

共同共有 夫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妻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夫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后财产

共同共有 妻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后财产

共同共有 夫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妻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前财产

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后财产

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人夫和妻=婚后财产

产生婚姻关系后,不动产纠纷变为两户家庭的共同问题。若夫妻双方未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时对不动产分割,要考虑不动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由谁出资、双方父母是否参与出资等因素。新婚姻法对于买房人为父母的情况规定了无论房产本写了哪一方名字,离婚时都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有疑问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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