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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拘传证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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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有时候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法院或检察机关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又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否可以拘传证人?有关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规定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法拘传证人可以吗的相关资料。

一、刑事诉讼法拘传证人可以吗?

对证人不可以拘传

拘传,实质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机关不应该无犯罪嫌疑的人使用。而证人作证只是协助司法接管破案的,实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拘传。

这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拘传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司法机关不可以拘传证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如果确有证人,但不愿出庭证人,怎么办?

其实,《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换句话讲,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出庭,法院就可以强制其到庭,接受询问。尽管这实质和拘传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强制证人到庭的,只能是法院,且只能强制其到庭,而不是其它地方。所以证人也无需太过担心其他事情,积极配合作证,实话实说就可以了。

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由法院予以训诫,情况严重的,还会被法院处于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刑事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刑事拘传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 》,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对证人可以进行传唤,但不能进行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制手段,拘传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一般来说,案件在侦办的时候,证人是有义务进行作证的,一些特殊情况除外。所以当需要我们去进行作证的时候,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而且国家对于证人作证也是有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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