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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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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与集团诈骗都是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别人的财产,但是很少人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经常把两者的概念混淆。其实二者虽然同属于诈骗,但是还是有着明显的不同,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二者的相关知识,来解释一下。


一、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集资诈骗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集资诈骗是诈骗的一种,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子,办案人员往往容易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尹生华诈骗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其行为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依法将其改判为诈骗罪。这种错误的造成就是因为办案人员混淆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分界限所导致的。


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有学者认为,“从上述可以看出,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是比较容易区分的”然而笔者认为,从以上的表述和司法实践中操作实际来看,要明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还是比较难的。要不然,也不会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难以定性的案件。不可否认,以上关于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是正确的,但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如上五点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以此来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另外,有人从犯罪人的角度、被害人的角度、诈骗方法三个方面来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依笔者看来这实质上是上述某些区别点的另一种说法,更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而已。


三、正确理解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区分两罪时要全面分析,不能以点概面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体、对象、客观方面、诈骗数额、主体五个方面存在差别。在给案件定性时,不能因为客体或者客观方面,或其他几个方面符合诈骗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就定诈骗罪,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就定集资诈骗罪。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定罪量刑时要予以全面考察。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有其中一个方面不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定此罪。况且在诈骗案件中,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这些犯罪之间都存在某种程序上的相似之处。如果我们司法工作人员依据某几个特征就简单地断定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那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公。例如,在犯罪客体方面,不一定同时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就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同时侵犯了这两种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也在某些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倘若司法工作人员不全面分析案件,仅凭客体去断定为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就很有可能定性错误。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给案件定性时,要全面分析,不以点概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定诈骗罪,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定集资诈骗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定其他罪。

(二)、要明确两罪区分的关键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时要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在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时要优先考虑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掌握两罪区分的关键之处。笔者认为,两罪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两罪行为方式的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实施诈骗行为的一方。在这过程中,行为人并不一定要以未来的收益来骗取被害人的相信,也不一定要面对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甚至也不一定在口头上或者书面上承担返还利益的承诺责任。而集资诈骗罪则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诈骗方法的认定,这与诈骗罪的诈骗方法不同。根据199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最关键的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是集资诈骗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另外,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这点由于司法解释比较明确,在实践中是很容易区分的。总之,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必须深刻分析案例中的行为方式,抓住要点。


(三)、正确区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要明确区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避免在给定性时,因主体认定错误而导致整个案件定性错误。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很多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打着单位的旗号行骗,但实际却是自然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该解释,很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应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区分是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际上是自然人犯罪的要严格把握。对于是单位犯罪的,就肯定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的,就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是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千克以上。而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作出了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比较我们可以得知,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比诈骗罪高。那么,当集资诈骗数额未达10万元时,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以违法行为处理。这是明显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诈骗2千元就得判处刑。而集资诈骗9.9万元就不构成犯罪,这难以服众。有人认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将导致以犯罪数额的多少来认定犯罪,置两罪的其它区分标准在犯罪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基础之上,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实践中,此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时,以诈骗罪来定罪是最能有效惩治集资诈骗犯罪的办法。这样将不至于放纵犯罪,也不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且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特殊法不能适用的时候适用一般法也是正确的。


虽然二者都是诈骗,但是二者针侵害的对象、诈骗数额、诈骗方法、主体人不同,所受到的法律制裁也会各自有各自的不同。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您可以用作参考。相信您看过这些资料之后,会对两者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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