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房地产如今在中国发展的如火如荼,建筑工程承包也大规模出现。工程承包一般包括好几个行业,比如土木、水电、防尘、内装修等等,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很多人不知道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到底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的方式灵活多变,承包方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联合和挂靠的,但是必须有资质证明。承包内容也根据承包方自身有选择,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可以分开。以上就是我们对“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1、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起诉要求还款后,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工程质量问题是国家关心的重点问题,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但是不同的工程所需要的质量等级是不一样的,不能一刀切的要求所有的工程都打到同一个质量标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制度,将不同的情况分开处理。 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


·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
      劳动者在不满意现行的工作时,通常会有辞职的想法,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辞职,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在这种时候,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可能不少人都这样认为过,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


·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的话怎么办
      由于您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也是结合自己的伤情提交认定申请的,所以有些时候,可能认定过程中,发现自己还有其他受伤的部位也是因为工伤所致但是没有及时的早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提及,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补充鉴定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的话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补充受伤...


·在工程建筑时工程质量怎么管理?
      在工程建筑时工程质量怎么管理? 工程在刚开始建设时不仅需要开发商与承包商协商工程在建造时所需的计划,同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更需要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在建造时对工程整体质量的完善,但是在工程建筑时工程质量怎么管理的呢?下面跟随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如何才算有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雇主和雇佣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劳动关系都会用劳动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劳动关系除了用劳动合同来明确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确定。那么,如何才算有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


·同时与2个公司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同时与2个公司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出现法律规定的的情形时,双方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说劳动者同时与2个公司签劳动合同,并且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的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具体解答如下:...


·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
      其实国家对于工伤认定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工伤认定当中的最关键的主体无非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了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以外,全国各地实际上对于工伤认定的年龄问题,也是广大劳动者比较关心的。就比如说四川省内的劳动者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对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这也是...


·企业未足额支付工资可随时辞职吗?
      企业未足额支付工资可随时辞职吗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自己的操作需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事情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案子要多久?
      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案子要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