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装饰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工程质量有保证,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让市民使用放心。但是如何保证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是一个重大课题。那么,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设计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二、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三、施工


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综上所述,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材料使用规范、施工规范三个方面。说明从工程的一开始到最后都要层层严格把关。验收规范是验收单位的执行标准,是对设计方,材料承包方、施工方的工作要求。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杭州市工伤待遇处地址是什么
      杭州市工伤待遇处地址是什么杭州市工伤待遇处地址是劳动保障局。受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也可由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会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


·疫情期间隔离期公司用员工年假补扣合法吗?
      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人社部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通知全文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单位开除员工,首先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是否存在赔偿是根据开除员工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眼睛内取出金属片还不算工伤?
      眼睛内取出金属片还不算工伤? 一、眼睛内取出金属片还不算工伤? 眼睛内取出金属片算不算工伤,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一个认定的,如果是属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眼睛内部取出金属片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
      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出现中暑和其他工伤事故。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环境中必须给工作人员发放高温补贴,并采取措施防暑,这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很多人想知道山东省的有关规定。那么,2017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山东省高温费的补贴...


·做完工伤伤残鉴定要多长时间能出来结果
      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后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认定。经过劳动局的认定,可以明确工伤等级。等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就要进入到赔偿程序了。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那边拿到相应赔偿。那么,工伤认定后赔偿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认定后赔偿程序是怎样...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


·工作难找是每一届毕业生都要面临的问题,然而即使找到了工作,新
      工作难找是每一届毕业生都要面临的问题,然而即使找到了工作,新员工又会产生新的疑问,办理入职后多久上班呢,关于办理入职后多久上班,不同公司发展状况不同,所以时间肯定有所不同,但是入职程序大抵相似,下面就是入职手续流程。 新员工办理入职后多久上班?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


·手骨折工伤能赔多少钱呢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时,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工伤。工伤,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关于工伤如何赔偿的规定,我国主要是先确立工伤的等级,进行工伤鉴定再进行赔偿。那么,手骨折工伤能赔多少钱?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手骨折工伤定级问题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


·一、书面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合法吗?
      一、书面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合法吗? 可以,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