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离婚怎么举证才好?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诉讼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其实也就是需要打离婚官司,而涉及到官司一般最主要的就是打证据,哪一方能够提供更为充分、有效的证据,自然最终的判决就会对其比较有利。那具体起诉离婚怎么举证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起诉离婚怎么举证才好

证据要点:

婚姻关系的本质就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必须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离婚,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该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调解无效的,就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有此情形亦并非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是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只要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审查夫妻间的感情却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就不须判决离婚。

然而,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4月28日修订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却是1989年作出的。加之《婚姻法》的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而,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婚姻法》不一致者,当然应首先适用《婚姻法》规定。

离婚律师们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应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举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主要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而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1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二、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

财产方面,举证可提交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如上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一方由于需要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因此要是不能提供足够有效、充分的证据,那法院做出的判决就会对其不利。


·离婚女方不拿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选择离婚后选择将未成年的孩子交给了男方抚养,而女方需要依法规定的每年提交抚养费,这样来保证自己的小孩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到孩子年满18岁时即可停止抚养费的供给,但是离婚女方不拿抚养费怎么办?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女方离婚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协议离婚什么时候生效?
      对婚姻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也就有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否则日后就有可能对自身不利。当然,离婚协议书也不是在双方签字之后就会生效,那到底协议离婚什么时候生效呢?下文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离婚了监护权是怎样监护的
      离婚了监护权是怎样监护的?离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双方都有监护权,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


·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一)、 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 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


·孩子已满18支付抚养费吗?
      孩子已满18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什么时候不准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不是当事人随时想提起就能提起的,法律中规定在某一些比较特殊的时候,一般是不允许提起离婚诉讼的,当然此时要想离婚的话,可以协议离婚。那究竟什么时候不准提起离婚诉讼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时候不准提起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


·哪些不能当做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
      哪些不能当做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


·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
      高空坠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有时会导致他人被砸伤,有时会导致车辆、雨棚等物件遭受损害,为了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的利益,民法典规定,若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此栋楼的业主,不能提供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怎么处罚? 《民法典》...


·家暴抚养权一般是归哪一方
      现在有不少夫妻是因为一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而这样的情况下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但此时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即使夫妻离婚也是需要同时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处理。那通常家暴抚养权一般是归哪一方?下面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男方有家庭暴力怎样离婚 可...


·成年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
      原则上,父母抚养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周岁,也就是说在18周岁以后可以不用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现实之中,有的人却在成年之后依旧伸手向父母要钱,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已满18周岁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年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