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每一种罪名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律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那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首先,公法是配置、调整公权力的法。公权力是公法的着眼点。凡是现实意义上的公 权力,就需要现实意义的公法来调配。

其次,公法的范围包括调配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公法和调配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公法。公法可以延伸到对私权利的干涉层面,而非仅仅国家权力层面。公权力的边界是个人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当然,这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的,因为,任何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权利和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这一意志物化为各种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等),这时就形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并存的现象,两者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影响对方。或者说,没有不受公权力管辖的私权利,也没有不受私权利影响的公权力。两者影响的最终原因或动因应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在调整的具体客体、对象、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也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甚至及其分散。

第四,公主体、公利益、公权力、公权利等一切公的范畴都应由公权力来调整,自然要公法来调整。可以笼统地说,您(公域)的事由公法管;个人(私域)的事由私法来管。

第五,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公权力也就越发展。但是,这与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权力扩张的同时,私权利也在扩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私权利的扩张,公权力也就没有了土壤。

第六,公法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于规范公权力,因此界定公法时应以公范畴为线索和参照,而在公范畴中以公权力最为核心,因此,公法学应从公权力开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规范是法律规范,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因此公法有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制裁,也有补偿。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一)公权力。公权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等

(二)公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分工及相互关系、横向配置、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与关系。

(三)公法关系。是指公权力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法责任。是指危害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违反公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动态的、历史的,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现在社会公权力有扩张的趋势,国家越来越需要向社会授权,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法。”它们实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应划到公法的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相同,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它与私法不同,私法是对公民之间的个人利益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像我们平时经常用到的民事诉讼法就属于私法的范畴。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


·犯死刑辩护律师该怎么做
      犯死刑辩护律师该怎么做1、认真分析依据认定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否必然得出死刑结论。无论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还是审判阶段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依据,无外乎是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其行为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死刑标准。这种情况下,辩护...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话就说明具备了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那么的详细而具体,因为毕竟在当时不能够考虑到未来的一些具体情况,因此会进行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清楚。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百四...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当然,在此之前还是要先了解清楚,法律中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究竟包括哪些。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


·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该要如何区别?
      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该要如何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


·我国的死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其实现在几乎每一起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例您都是知道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的,可以说,对法庭宣判死刑的这种结果就是在意料之中的,但是有些案件就出乎预料的没有被判处死刑,这是因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在实施的时候一直以来就是非常的严谨的,您可以跟随本站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 ...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


·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客体要件。存在侵害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的行为,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


·判了死刑还会有民事赔偿吗
      有的。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