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是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怎么办?这不仅是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第三人的利益有损害。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几种呢?请看为您解答。

一、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二、对上述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


1、第一种情形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效力待定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对该房屋的处分行为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房屋,夫妻一方如果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可认定为系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可以举证证明其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第二种情形依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依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此处应当理解为是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买受人才完全有理由相信该登记权利人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如果包括未经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则严重影响交易安全,且交易成本巨增。即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亦完全有理由相信登记权利人对该房屋有完全处分权。当然,此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行为都有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区分买受人是否为善意。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一般首先应推定该房屋出售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有相反意见的,应举证证明,比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或其他夫妻关系不和睦等足以认定该房屋出卖行为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买受人知晓此情况。首先,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建立的一种特殊且具有很大人身信赖性的关系,如果夫妻关系正常,一方不可能隐瞒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来出售该房屋;其次,很多在现实生活中,原来是夫妻两个人一致同意出卖该房屋,然后一方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上涨迅速,基于投资心理和欲望的驱使,另一方往往会以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再以更高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故如果不区分情况就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善意买受人来说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而且也是一种交易成本的浪费。

3、第三种情形也是依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认定。

不同的是此种情形下买卖双方已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第二种情形相同,应依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认定。至于买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六条确定的公示公信原则,结合《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故依据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误,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并与之交易的善意当事人,法律承认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否则将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并导致交易成本巨增。因此,为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能让信赖登记公信力的买受人来承担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此时买受人须为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未获得其同意,而与另一方串通签订该合同,则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如果被判定无效,第三人当然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给不知情一方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4、第四种情形应以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来认定。

该房屋虽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中登记权利人仅为夫妻一人,依据《物权法》第六条确定的公示公信原则,结合《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故非登记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在交易中的谨慎审查义务应大于一般情况,应视买受人有无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买受人通过事实判断和审查出卖人的陈述客观与否,可认为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我国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标准,买受人可主张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只有在变更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才被认定为完全转移,房屋买卖合同才算真正履行完成。当然,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买受人。

5、第五种情形是合同生效后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补救。

夫妻双方离婚已成为必然,夫妻关系不可避免地被解除时,因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失,此时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就此款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种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救,让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救济,通过赔偿能够减少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的分析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会发生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呢?第三人购买房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了?物权又是怎么发生变动的呢?如果您想要了解这些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律师们。


·房产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房产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房产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会参与分割,首先在法律上婚前财产应该是属于个人所有,只能允许个人使用而与另一个人没有关系所以婚前财产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只能由那个人分配,除非那个人已经同意交给第二个人。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


·名下有夫妻按揭房怎么离婚?
      名下有夫妻按揭房怎么离婚?   夫妻离婚与是否有按揭房是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协商好就可以按协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按揭房的分配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离婚时房子装修费如何赔偿?
      离婚时房子装修费如何赔偿?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因而,如果想要得到与购房款对等的补偿,必须签订协议,将装修款当做购房出资款来对待。但此类协议内容无...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抚养孩子的?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抚养孩子的?生活当中,如果夫妻双方婚姻走到了尽头,走到了离婚的地步。离婚诉讼中,您比较关注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房产的争夺权,这两点对于很多人的一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很多人会觉得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抚养权和房产权是紧密相连的。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夫妻离婚房子判给抚养孩子的?...


·结婚后1个月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生活当中的婚姻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形态,有的时候也是各种各样的。我国婚姻法当中没有规定离婚必须要多久以后才可以提起,所以有些年轻人在结婚以后很短的时间之内就提出离婚。但是双方毕竟存在过夫妻关系,离婚的时候肯定对房子的问题也要解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结婚后1个月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房屋他项权利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概念是什么
      房屋他项权利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概念是什么?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的他项权证是房屋的产权登记处对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各项利益的一种法定凭证,一般是...


·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
      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的计算公式。离婚时,如果夫妻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由于提前还贷,剩余年限的利息不必支付,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


·夫妻离婚房产分配是怎样的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会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这也是离婚夫妻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毕竟与自己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那么实践中夫妻离婚房产分配是怎样进行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不适用的,如果拍卖房屋还存在租赁关系,那么会使被拍卖的房屋收益上受损,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