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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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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旧社会的时候,很多家庭都是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而在普通的人家,女儿长到一定年龄之后,往往就是将其“出卖”给一些人家当媳妇,这被称之为买卖婚姻,但其实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婚姻仍旧是存在的。而就现在的情况来说,要是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遇到买卖婚姻怎么办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不是婚姻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即结婚并不具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想要知道遭遇买卖婚姻时该怎么办,首先要知道买卖婚姻的性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为,买卖婚姻符合可撤销婚姻中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金钱或其他利益目的)而胁迫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基本特征。而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并通过请求权致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那么遭遇了买卖婚姻该怎么办呢?
首先,既然买卖婚姻是可撤销婚姻,那么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或者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其次,关于买卖婚姻期间所得到的财产或者收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协议未果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后,对于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或者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在原则上要依法收缴国库。
二、买卖婚姻能提出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即说明法律上完全不保护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可以按照《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同时,买卖婚姻多均涉及财务纠纷,包括因买卖婚姻所获财物和男女同居期间所得财物。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对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有强迫的情况,当然也不能出现买卖婚姻。如果在父母的包办下缔结的婚姻关系,这也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自然婚姻关系也就是无效的。实践中对于买卖婚姻,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进行撤销,此时当事人需要一方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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