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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听证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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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程序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指相关机关为查明案件实事真相并公平地实施行政处罚而设立的广泛听取他人意见的一种程序,那么有人就会问,司法鉴定听证程序的意义主要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在我国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但事实上,诉讼形态不仅应存在于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加以裁决的场合,对于与诉讼双方关系密切的程序性争议也应按照诉讼方式进行裁决,这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使得程序决定过程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与意志。这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中对程序参与性的要求。根据这一理论,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程序利益的事项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由法官居中裁判,是诉权制约裁判权的有效方式。
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
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联系密切,二者被认为是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法官形成心证、提升裁判品质的必然要求。为了避免庭审阶段由于各种问题的出现而导致庭审中断,各国均试图将所有不是必需在庭审阶段才能处理的问题置于庭前程序之中,其中的重点就是程序性争议的解决,这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的共同选择。同样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证据调取的申请和证人出庭申请大多规定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在法庭审理以案卷笔录为中心、证人甚至被害人基本不出庭的情况下,间断式审理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困扰。但是,若要构建一个以直接言词原则为主导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证的,具备独立产生裁判结果能力的庭审方式,保障集中审理则就成为了首要前提。集中审理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将审判中的程序性争议在庭前阶段先行解决,则是集中审理的保障。
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
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关,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而许多程序性争议在庭前阶段的解决,正是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实质上平等对峙,这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中程序对等性要素的基本要求。美国刑事诉讼将审前动议认为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一条途径,庭前的程序性争议多为辩方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提起,控方作为公权力机关,少有需要法院出面主持公道的必要。一方面,保障辩方的先悉权就是很好地平衡控辩双方力量格局的手段。由于辩方在案件证据调取方面不可能有与控方相媲美的资源,为求平衡,各国都给予辩方以证据先悉权,并给予有效保障。当然是为了公平公正。所以听证申请人是有必要行使相关义务的,公安机关更应该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前收集号证据并把听证告知书交给当事人,每个步骤都要谨慎无误,实现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间的平等,法官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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