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率,现在很多的工程都要求是节能工程,外墙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求具有外墙的保温性能又必须有节能性能,因此在对外墙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这样验收的工程质量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技术文件

(1)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节能设计图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如节能设计说明、节能设计计算书等);

(2)外墙墙体、屋面和热桥部位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的设计说明及构造图;

(3)制造试样所用的建筑和保温材料

墙体试样:如是普通粘土空心砖墙则应索取普通粘土空心砖约60块,如是小型空心砌块(190×190×390)墙则应索取14块整块和7块半块小型空心砌块;

屋顶试样:应索取0.20立方米混凝土材料;

砂:约200公斤;

胶凝材料(水泥30公斤、石灰膏10公斤等);

保温材料及安装保温材料的附件(按1.5平方米计算);

抹面材料和饰面材料(按1.5平方米计算)。

2、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

已经封顶或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都应该做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检测抽样方法: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中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套(间),其中顶层不得少于1套(间);当检验批中总套数不足3套(间)时,应全数检测。受检部位应从受检住户或房间的主体围护结构中综合选取,每一受检住户或房间,受检部位不得少于一处。

(依据:GB50411-2007中的4.1.6;《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DB45/T393-2007中的10.2。)

二、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1、检测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DB45/T393-2007

(3)广西建设厅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告的通知”(桂建管〈2008〉20号)。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项目的划分:

(1)墙体节能工程;

(2)幕墙节能工程;

(3)门窗节能工程;

(4)屋面节能工程;

(5)地面节能工程;

(6)采暖节能工程;

(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3、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进行验收:

4、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本规范的规定。

(依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3.4验收的划分)。

工程节能质量验收规范对很多节能工程的分项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对节能工程和节能工程分项进行质量验收时,都可以参照此规范,而且里面对于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同样有详细的划分规定,在对外墙的节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需要从实体和技术文件等多个方面进行验收。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能申请仲裁
      很多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例外。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能申请仲裁呢?劳动者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那么应该怎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


·解聘员工补偿代通知金需要同时支付吗?
      解聘员工补偿代通知金需要同时支付吗?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应当如何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应当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如下: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用人...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一、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试用期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有哪些
      试用期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有哪些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一、在我国小手指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一、在我国小手指骨折工伤几级伤残?手指骨折一般会鉴定为十级工伤,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来看,有关手指骨折的定残标准有以下几项: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核算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核算是如何计算的 一、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核算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一、工地干活几年了不给钱应该怎么办?
      一、工地干活几年了不给钱应该怎么办? 去当地劳动局请求帮助。 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只要你们老板是不具备承包资质,并且没给你发工资的,你们可...


·一、颈椎骨折误工费赔偿根据什么确定?
      一、颈椎骨折误工费赔偿根据什么确定?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


·一、与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反悔可以吗?
      一、与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反悔可以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和辞职书一样的效力,就是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一方需要进行撤销,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退休人员受到伤害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