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矗立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建筑问题也暴露出来,大众对于一个建筑工程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的质量如何,那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这个问题,相信您都有一定的疑问,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一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问题。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而且有些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除开这些经常性影响因素外,还有一些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在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中都不可忽视。作为工程管理者,要不断完善建筑学理论,不断提高建筑技术水平,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去控制好工程中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下面主要探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问题。

一、对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

(1)人员的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中人的控制,是指对直接参与项目的组织者、只会者和操作者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人,作为控制对象能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动力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达到以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的目的,除了加强纪律教育、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只是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制定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外,还需要根据项目特点,从确保质量出发,本着人尽其才,扬长避短的原则控制人的使用。


(2)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①建筑材料品种繁杂,质量及档次相差悬殊,对用与项目实施的主要材料,运到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进行补验。检验所有材料合格证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②所有各种构建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凡标识不清或者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质量保证材料有一点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受工程重要性程度决定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检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应进行全部检查。

③材料质量检验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将所取得的材料质量数据与材料的质量标准相对照,借以判断材料质量的可靠性,能否使用于工程中,同时,还有利于掌握材料质量信息。一般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四种。

(3)机械设备控制。

制定机械化施工方案,应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力求获得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从保证项目施工质量角度出发,应着重从机械设备的选型、机型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等三方面予以控制。机械设备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的原则,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上轻巧和维修方便的要求,贯彻执行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改良工具相结合的方针,突出机械与施工相结合的方针,突出机械设备,正确地进行操作,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4)方案控制。

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时,必须结合项目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保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控制。施工工序是形成施工质量的必要因素,为了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达到“以预防为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对工序部分检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判断整个工序的质量是否稳定、正常,其步骤为:实测—分析—判断。为了更有效地做好事前质量控制:

①要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工艺流程是进行施工才做的一句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任何操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②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主要活动条件有施工操作者、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只有将它们有效地控制起来,使它们处于被控状态,才能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

③及时检查工序活动效果。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因此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即使掌握质量动态,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④设置质量控制点,一边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使工序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

(1)事前质量控制。

施工前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正式施公奇案质量控制先要清楚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审查其是否具有能完成工程并确保其质量的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检查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具备开工条件由监理人员签证认可后才可开工,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与控制,杜绝无产品合格证和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并在抽检送检原材料时需一方见证取样,清楚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隐患,练习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对个别关键和施工较难部位共同协商解决。施工时应采用最佳方案,重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施工新工艺、新技术鉴定书,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图纸疑问或施工困难,热情帮助知道,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积极协助解决,对也只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要经审查核对才能发给施工单位,不要时还由监理人员现场进行修改设计,保证工程产品符合现场设备安装要求和使用要求。

(2)事中质量控制。

施工中质量控制仪坚持标准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技术交底,施工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直接影响到工程产品的质量,是项目工程成败的关键。因此,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即使检查,严格把关,强有力的保证了工程质量,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控制:

①对工程施工进行预检复核,防止发生差错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建筑工程位置检查其方位桩和标准轴线;基础工程地基开挖后要认真鉴定地基土的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电气工程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和电缆支架的位置、标高、送点方向始排水工程检查供水管道的规格、位置、标高及供水方向,检查整个场地综合排水和污水处理情况。

②施工操作质量的现场巡视检查。对不按规程、违章作业、偷工减料等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施工操作行为,监理人员应当场及时纠正,消除隐患,情况严重或屡犯不改的可按合同行使质量监督全下达停工令,或在每月的结件证书上有权形式结件结算扣除,并责令其整顿好后才能复工。

③工序质量交接检查。对主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施工单位生产班组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求监理人员进行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前道工序质量经检查签证认可后方能移交下道工序,一环扣一环,使影响每道工序质量的制约因素都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每道工序质量。

④对施工成品的质量保护要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有些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而其他部位正在施工,所以要求施工单位对已施工完的成品要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避免造成损伤而影响质量。

⑤设计变更的审查。在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时,对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指导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在工程施工中,应履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进行现场签证,经过技术核定,作为指导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⑥质量成本。施工项目质量成本是指建筑施工项目组织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为达到质量标准而长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之和。它是工程质量控制职能活动的经济表现,开展施工质量成本管理相结合,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融为一体,改变了长期一来重施工生产轻管理、重技术轻核算、重质量轻效益的倾向,使现代管理理论能更全面地应用与实际生产活动中。

(3)事后质量控制。

它是指竣工验收控制,即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如质量文档)的质量控制,其实目的是确认工程项目实施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实现工程项目的移交与清算。它包括对施工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文件建档。

事后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

①施工质量检验:包括联动试车、验收文件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中;联动试车是指若工程项目为止;验收文件审核包括审核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技术性文件和竣工图;竣工验收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最后环节,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以接触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及经济和法律责任。

②工程质量评定:整理各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数据及报告,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③质量文件建档: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档案目录,认真编写,仔细核对从工程合同、工程施工过程的质检记录、设计变更手续到工程验收文件等资料,应齐全完整。

(4)质量监督。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各项活动及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会有发生偏离标准的可能。为此必须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有组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需方或第三方对组织进行的监督是外部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符合性监督,去任务是对项目进行连续性的监视和验证。发现偏离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情况时及时反馈,要求组织采取纠正措施,从而促使组织的质量活动和施工项目质量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是保证建筑施工项目控制体系正常运行的手段。外部质量监督应与组织本身的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相结合,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组织各部门认真贯彻各项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工程的质量是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的,不仅仅是在建筑的建设中,在准备建设之前就需要考虑好各方面的因素,建设之后也要综分析问题,现在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鉴定七级需要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
      工伤鉴定七级需要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认定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工伤标准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二、鉴定的内容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鉴定细则九级准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工程中遭受工伤,经过漫长的鉴定结论等待期,结果是工伤鉴定细则九级,拿到这一鉴定意见书,很多人都不知所措,工伤鉴定细则九级准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跟随我们读了这表文章,你就知道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一、工伤鉴定细则九级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七...


·一、如何提供误工费证明材料?
      一、如何提供误工费证明材料?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


·工伤认定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相比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好像始终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通常情况下,发生一些劳动纠纷或者工伤纠纷的时候,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都是非常多的。即使在做工伤认定以后,有时候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也是不予支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纠纷 ...


·工伤鉴定标准十级中本人工资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以及单位的补助。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前,工伤职工应到相关部门作一次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之后,再获得对应的赔偿。以十级伤残为例,职工会获得一次性补助金,那关于赔偿,工伤鉴定标准十级中本人工资吗?我们来了...


·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规定是什么?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规定是应当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来进行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有哪些
      根据劳动者不同的职业,社会都为其提供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在工作中,难免有一些劳动者因为其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不适以至于影响自己的劳动能力,这就对我们的经济来源造成了损失,尤其是对于我们最脆弱的眼睛,如果眼睛受了伤就很难痊愈了,那么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眼睛工伤鉴定等级有哪些,希望对您有...


·怀孕期间换单位产假工资怎么发放?
      怀孕期间换单位产假工资怎么发放?不管是否换单位,都应当按照当时所在的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社保局工伤认定要钱吗?
      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就可以到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了。那社保局工伤认定要钱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社保局工伤认定要钱吗? 工伤认定是不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除了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以外,有一些工程是比较充满高科技要求的。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离不开水利水电工程,现在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修建完毕以后,对使用寿命和实用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中断的事由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中断的事由是什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