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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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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您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当中,通过向别人借贷的方式来维持公司的发展和资金周转,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可是在实际进行操作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借贷不还的这种情况。如果有发生借贷不还的情况,那么贷款方肯定会将借贷方告上法庭。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公司与公司,向A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

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公司一直向A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A公司委托他人(即某A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B公司经营场地,并由B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

2、B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

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公司向A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公司则向A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3、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

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一、该声明称与A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A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A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

鉴于此,该声明若要作为证据,我方除了要求公司提供原件外,还请求对此声明进行鉴定,以确定该声明出具的时间。

4、A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公司收到货物,与A公司发生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司,而公司提出其是代收货的公司,不是购货方,对此主张唯一的证据即实业公司的声明,该声明缺乏真实性。除该声明外又无其它证据应证,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不能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中,公司已当庭确认收到本案涉及的14单货物,对货款金额也无异议,该款其未归还,A公司也举证证明实业公司没有代付。因此公司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A公司在时效内有向公司追讨,所以对公司拖欠货款的诉讼享有胜诉权。

公司收到货物后,约定一个月内付款,并委托实业公司代为支付。但实业公司开具了空头支票。其后A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讨,并委托送货单位(潮阳某A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欠货款向公司追讨,于1999年9月将公司诉至本案一审法院,因受委托人潮阳某A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了A公司、公司之间的收货关系,及A公司与实业公司的付款关系,所以被一审法院驳回。随后,A公司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A公司对所欠货款有追讨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公司是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购货方,其收到本案涉及的货物,未支付货款,而A公司在时效内有追讨的行为。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A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年月

在上述资料中我们详细的给您罗列了一个范本。在贷款纠纷代理词中,需要如实地交代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因何种原因而引发的拖欠贷款,都需要在代理词中交代清楚。法院在处理贷款纠纷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代理词进行调查以后,合理合法的对贷款纠纷进行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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