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

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以上就是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一些细节。出让是需要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而划拨一般是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的,只有一些安置等其他费用,对于转让,其中也还有一些不同的形式。如果要涉及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其中的具体方式和细节,防止出错。

以住宅用地为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70年后,土地使用即宣告到期。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一般是以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准,这种认定方式较为合理,只有拥有了土地使用证,才真正拥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最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是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我们为您整理的,请您了解了解,希望有所帮助!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土地:文昌街办、城西街办、钟岭街办、孝桥镇、上顿渡镇、崇岗镇。补偿...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


·土地确权之后又被邻居侵占该怎么维权?
      土地确权之后又被邻居侵占该怎么维权? 一、问题解答 1.可以同邻居协商解决,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确权土地面积; 2.协商不成,可以向村委会反应,依照确权土地面积调解纠纷,要求对方返还土地面积; 3.村内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土地确权之后又被邻居...


·土地改革新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改革新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土地改革是我们国家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土地改革对您的影响也是有的,但是事实上却有许多人并不知道在我国土地改革新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不同的项目来进行不同的确定。具体的标准如下所述。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


·买土地使用证用途商住的房子好吗
      买土地使用证用途商住的房子好吗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国家也适时的推出了商住两用的土地类型,商住两用房由于其地段好、且价格比普通住宅便宜,买房没有什么限制条件等,成为不少人争相投资的香饽饽。在一些高校多、学生多、外来务工人员多的城市,不少人投资这类房产,买房用来出租或者再转...


·村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村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条件者,根据法定程序或约定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个土地使用权范围较广,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具体要看土地是属于哪种性质了。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当出现比拥有土地使用权更大的利益时,可能就会对此...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那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同时土地也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多地推行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以及承包制度,接下来就以广东省为例,具体来了解一下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


·土地使用证有2年的吗?
      土地使用证有2年的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土地带来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国家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们使用土地并创造财富就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的利用价值的不同期限也不同,那么土地使用证有2年的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为您解答。 一、土地...


·上海征地补偿离婚安置是怎样处理的
      上海征地补偿离婚安置是怎样处理的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可以说是寸土寸金,所以上海的市民对于征地补偿可谓是十分重视的。一些离婚了的人总是很疑惑上海征地补偿离婚安置是怎样处理的?离婚了,对于土地的拆迁补偿是否还有分配的资格?那么我们就给您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