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使用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不允许非法使用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
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危害人体的健康的这些行为。我们知道好多传染病都是可以通过血液来进行传播的,因此在采集使用血液的时候,如果不加以防范,那么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人逃跑并不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因为犯罪分子是自己的亲人,所以才会被金钱欲望或者感情所蒙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犯罪分子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有什么?
      我国社会虽然整体安宁,但是,各种违法犯罪现像发生的几率并不低。比如在偏远地区由于人们对于法律认识不足,非法拘禁事件总会发生。那么,案件发生后,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有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在刘某...


·强奸罪下了逮捕证就要判刑了吗?
      一、强奸罪下了逮捕证就要判刑了吗?强奸罪下了逮捕证不一定就要判刑了,批准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罪,如果审理之后无罪不需要判刑。一般来说,五个月内是上限,都是合法的,快的可能三个月左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强奸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情形主要有:(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


·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故意?
      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故意?不一定,因为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要是从主观过错的角度分类,作为和不作为主要是从犯罪人本身的行为的主动与否进行分类。两者是可能存在交叉,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首先,要知道什么事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指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


·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收费是怎么样的?
      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收费是怎么样的? 一、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收费是怎么样的?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


·判缓刑罚金通常是多少?
      判缓刑罚金通常是多少?判缓刑要交罚金,一般按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


·刑事案件批捕以后多久移送审查起诉
      一、刑事案件批捕以后多久移送审查起诉?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盗窃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一、盗窃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


·预备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预备犯罪的行为是什么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


·刑事诉讼法现场搜查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类的案件,刑事案件是需要现场的勘查和搜查的,这个是在司法机关的范畴里,两者有可能同步有可能不是同步,需要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决定的。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现场搜查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现场搜查是怎么样的? 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