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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允许代缴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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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允许代缴出资吗?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可以有多位股东,也可以只有一位股东。股东们对于公司的设立有出资的义务。但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股东出资额不足的情况,那公司法允许代缴出资吗?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参考意义。一、公司法允许代缴出资吗?《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因此实践中存在代缴出资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代缴出资的收益如何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往往存在股东间的代缴出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一方股东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股东代其缴纳了未出资的部分。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的股东未能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但是其他股东代其补足了出资,即视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其有权按照章程所定股东的出资额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替代其补足出资的股东,不得就替代出资的部分要求分配收益,因为替代出资不是为自己履行出资义务,自己的出资数额并没有增加,所以无权要求替代出资部分的收益。但是,替代出资的股东与出资不足的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前者可以要求后者偿还所替代的出资,甚至可以要求偿还相应的收益。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在几位股东中,如果其中一位出资额不足,其他股东为其代缴补足是可以的。但在利益分配时,各股东还应按照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收益,而代缴出资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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