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有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社会虽然整体安宁,但是,各种违法犯罪现像发生的几率并不低。比如在偏远地区由于人们对于法律认识不足,非法拘禁事件总会发生。那么,案件发生后,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有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在刘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 了把握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另一嫌疑人啊力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行为也是被告人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后来参与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力的调配。从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人所欠啊力的债务,而被告人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被害人在向啊力交付3000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欠被告人刘某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自2007年开始陆续向被告人借款长期不还,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在拘禁过程中也曾经对被害人多次说过当时的情况: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条件强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并且还是善意的告诉受害人先想办法还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缓一缓。在啊力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微弱影响和有限的作用,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在撰写非法拘禁相关的辩护词时,需要明确嫌疑人的犯罪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展开辩护工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本站有关非法拘禁方面的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开设赌场罪累犯要如何判?
      看具体情况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具体怎么判要看具体案情。《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在日常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一部分官员会利用自己在职位上的便利,执行一些指令和滥用自己的职权。如果此时对他人造成了利益或其他方面的比较严重的伤害,那么这个人就会触犯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罪行。所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罚呢? 一、执行判决、...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


·实行犯的犯罪预备形态特征有哪些?
      实行犯的犯罪预备形态特征有哪些????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罪犯,在诉讼过程中其实可以委托律师来争取一下缓刑,而一旦被宣告缓刑的话,则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而此时也有可能被监外执行,也是不需要实际在监狱服刑的。那么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


·刑事拘留不允许探望吗?
      刑事拘留不允许探望吗?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允许探望的,这是为了防止其亲属在探视时与其串供,若是此种行为一旦发生,难免就会导致公司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检察院的审查工作的难度都会被加大,并由此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此是不能探视的。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如批准逮捕后,公安再侦...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和认定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说的简单一些其实也就是一群人打群架的行为,可想而知这样的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影响是多么大的。当然对于聚众斗殴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也是会被认定为犯罪。下文中,本站我们带来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和认定的内容,帮助各位更加详细的了解该罪名。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
      小孩趁销售员不注意,就偷拿了商店里面的贵重物品走,那么小孩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这还要从法律中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说起走,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就可以认为构成盗窃罪,那么就可以对小孩定罪处罚。那到底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


·打麻将犯罪么?
      打麻将犯罪么? 打麻将不犯法,涉及金额才会触犯法律。 赌博罪: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分是赌博行为还是娱乐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