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死刑犯判决后是怎样执行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最高的刑法制度就是死刑,死刑是针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嫌疑人实施的刑罚。不过,尽管我国的刑法中有着死刑,但是在操作的时候是十分小心谨慎的,嫌疑人在被判决死刑以后,我国执法机关在操作的时候也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死刑犯判决后是怎样执行的?

一、死刑犯判决后是怎样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再判决以后,要求执法部门执行死刑的时候,不展示,不公布,执行完毕以后,应该由在场的书记员写成笔录。并且,如果死刑被判的是死缓的话,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的。所以说,在死刑的实际操作中,我国法院还是相当谨慎的。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一)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


·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


·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受贿罪,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慎重。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拒执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拒执罪俗称“老赖罪”,即是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之下), 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以上的一起故意犯罪。这两者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拒执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有何限制性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有何限制性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需要我们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申诉制度能够使者一原则得到更好的落实。在公民进行刑事申诉时,需要知道自己是否还能进行刑事申诉,那么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有何限制规定?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区别有哪些?
      1、赔偿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为赔偿主体的。国家作为国家赔偿主体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某一具体的国家...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若行为人走私的不是特殊的物品,如文物、毒品等等,就不会构成特殊的走私罪,不过此时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法律中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


·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什么 保释在我国是取保候审,而一般在英美法系国家才会称之为保释。保释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这确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措施。一般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保释,暂时不用羁押在看守场所。那到底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是在怎样的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是在怎样的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判缓刑吗
      不可以,已经判刑的不再适用取保候审,在服刑改造中表现好可减刑。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进行减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