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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母子公司互持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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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母子公司互持的影响是什么公司法母子公司互持的影响是什么一般地,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会给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下列冲击:1、母公司过度控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异化。传统的公司制度建立在调整单一公司的基础之上,对于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新型经济现象缺乏缜密周全的考虑。享有控股地位的母公司,往往借助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规避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利益并不必然一致,母公司可以凭借其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资本多数决”规则下僭越中小股东的意志,支配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通过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而为母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利益转移的过程通常借助母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交易来完成,如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母公司所获利益相当于子公司的全额损失,对于子公司的损失,母公司并不全额承担,而是依据持股比例承担,并且仅仅以出资或持股为限。显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母公司的过度控制构成有限责任原则滥用。2、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虚化。现代经济中转投资行为日益频繁,子公司反向持股有可能是出于追求正当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目的,但也不乏母公司出于非法目的控制子公司的情况。但不论其内在目的为何,反向持股必然在技术层面上掏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比如,母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3的股份(2000万),在此条件下,子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母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母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子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法律空间,如此循环相互持股终将导致“泡沫经济”。3、互持股对股东平等权益的弱化。理论上,股东平等原则与资本多数决是并行不悖的。但实践中,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往往借助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大股东的意志冲淡和吞并中小股东的意志,造成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母公司掌握子公司多数股份,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自己意志可以决定子公司的意志,打通了由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利益转让的途径;二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恶意增资,然后利用自身资金实力和信息优势购买子公司股份,进一步冲淡子公司中小股东的股权(意志);三是,子公司在母公司授意下持有母公司股份,稀释了母公司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四是,母公司还可能利用相互持股所虚增的资本购买子公司股份,并享有与真实股权无异的股权,则更是不公。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稀释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增强了自身的控制力度,使股东之间处于严重不平等的地位。公司法母子公司互持的影响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互持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了一些冲击,母公司过度的控制会对有限责任制度造成异化,如果子公司出现损失,母公司并不会全额的承担,相关问题也可以查询相应的公司法章节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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