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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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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在实际中,对于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是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置手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比如入股、出租等等。当我们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入股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的税收问题,对此,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五、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土地使用权入股,通常会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至于土地使用权入股税费的缴纳标准,您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或者咨询我们所在的网站进行了解,希望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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