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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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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规,在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解和行为的制约,以及民事责任与权益的划分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有哪些呢? ?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知,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监护

监护责任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因: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监护关系终止

原因:

(1)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3)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情形: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代管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 宣告死亡

情形:

(1) 下落不明满4年的;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效力:

(1)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

(2)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1)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 无法返还原物的, 应当给予补偿。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条件:

(1) 应当依法成立

(2)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是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四、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的根本区别: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与以往的内容相比,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都有了新的规定和变动,如对胎儿利益被列入保护范围,对监护人和监护制度都进行了完善,给出了详细规定。在法人方面则跟随社会经济和组织形式的变化,在进行分类调整,总的来说,在民事主体的规定上更详细,管理和约束功能更强,更有利于我国公共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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