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有些并不是公司的高管而是出资人,很多成功人士都是手持多家公司的股份,但有时自身不便表露身份或者其他原因时会让人代持股份,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代持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股权转让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在代持结构下,工商处理有些挂号的股东是持股代理人,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供认根据的是股东出资证实书和工商挂号,实习出资人的姓名并不显示在工商挂号资料上,就容易发生各种规矩风险。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习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挂号资料上,那么在规矩上实习出资人的股东方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工业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一定致使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做法,实习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在运营中,代持股人或许会恶意危害实习股东的利益,比如,乱用运营处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工业分配权等权利,给实习出资人构成的工业扔掉。

3、代持股人或许由于本身要素致使诉讼而被法院冻住保全或许实施名下的代持股权。今世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款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款。实习出资人假定未能及时阻挡,只需根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代持股权是被允许的,需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相关合同,因为会涉及投资利益,股东权利的财产问题,所以签订的合同需要面面俱到,以免出现财务纠纷。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违法隐名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违法隐名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违法隐名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


·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一些企业在日常中,尚未构成犯罪,却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会依法进行行政上的处罚。这些行政处罚也会记录在企业信息的档案中。由于许多人在选择商业合作伙伴时,会看重对方企业的信誉度。而一些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为了能与她人更好的贸易往来,对企业行政处罚记录...


·如何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规定
      如何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规定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


·参加股东会的权力怎么行使?
      参加股东会的权力怎么行使?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质询,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会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会写明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股东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的要求,将相关资料以传...


·公司名称变更要什么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要什么材料 一、公司名称变更要什么材料 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怎样的?1、到工商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


·公司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股东实物出资怎么评估
      1.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2.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用于实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否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的扩张,往往带来分公司的设立。而分公司由于其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是收到总部的管辖,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确实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虽然在经济自己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但是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的设立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登记,否则...


·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发行方式区别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发行方式区别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队伍也在逐渐扩大。当然在发展的过程中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就无法进行正常运转,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融资产品也是五花八门,本文就对当前几种常见的中小企业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