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会抚养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很久以来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针对超生人员,国家规定了社会抚养费政策。但自从二胎政策放开之后,许多人会觉得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再收取了,事实上,二胎政策放开之后,如果生育的孩子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如生育第三胎等情况,还是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社会抚养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金额是并不是固定的,它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如果当事人拖延缴纳、拒缴,征收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应管理好相关费用,如果私自贪污、挪用,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起诉离婚费用多少钱?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这些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夫妻对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诉讼离婚是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那如何起诉离婚费用多少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如何起诉离婚? (一)写离婚起诉状 ...


·对于女人出轨是不是重婚罪?
      一、对于女人出轨是不是重婚罪?出轨不一定就是重婚罪;如果他们在公开场合表明或以夫妻名义相称,即涉嫌重婚,注意取证。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


·夫妻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
      夫妻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起诉离婚未尝也不是一种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但是从实际来看,要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当事人就必须要按照规定提供一定的材料。需要注意,这里面将起诉离婚的材料做了两部分区分,一方面是涉及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材料,另一方面则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不...


·老公出轨老婆起诉离婚家产怎么分配
      老公出轨老婆起诉离婚家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婆的出轨行为,那老婆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


·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我国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是在2015年制定的,而正式实施却是在2016年的3月份。从此之后在家庭生活中遭受暴力对待的一方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提供保护,在对方长期施暴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力。那这个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


·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举证
       举证是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程序,那在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举证?证据也不是永久存在的,也可能面临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那离婚诉讼中如何保全证据?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举证 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


·协议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写?
      协议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写?财产分割协议立约人:证人:财产分割原因:财产范围:分割方案:立约人: 见证人:立约日期 年 月 日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如何履行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


·起诉离婚多久立案什么时候调解
      起诉离婚多久立案什么时候调解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是和财产一起判决吗?
      一、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是和财产一起判决吗? 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和财产不一定必须要一起进行判决,判决的顺序主要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顺序。无论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无论法院是否支持该诉讼请求,都会进行判决。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离婚,法院就只会对是否离婚进行判决;如果...


·离婚诉讼能否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能否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缺席判...


·两高国家赔偿规定解释具体内容
      近几年随着网络等媒体的发达,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冤假错案的新闻?。在办案过程中会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这些司法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使当事人受到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国家应给予这些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两高国家赔偿规定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