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淫秽黄色物品是人的精神鸦片,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是非常大的。我国政府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是有这严重的处罚制度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民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

一、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
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2、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3、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向未成年人传播的话,或者情节更严重的话,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淫秽物品害人害己,在日常生活当中,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无证驾驶醉酒怎么判刑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合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


·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搜查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常有的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搜查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搜查工作能够合法合理的进行。那么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刑诉法109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


·故意杀人后自首能判死刑吗?
      一、故意杀人后自首能判死刑吗?《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刑事和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那寻衅滋事罪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呢?事实上,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详情请您继续阅读,以下内容由我们为您整理。 寻衅滋事罪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应成立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


·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怎么量刑
      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怎么量刑 一、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怎么量刑? 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


·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本、有什么作用
      一、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在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受害人表示真诚的歉意,由于我和另外两名同事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我在这里再次说声对不起。 平日里,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年 月 日,由于自己年少无知,法律意...


·疫情期间患者瞒报传染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淫乱的视频或者是网站,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鸦片,作为成年人来讲都有可能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面对有些诱惑的时候,根本就不具备抵抗力!因此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在社会生活当中引用我国的未成年人进行卖淫。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引诱未成...


·到底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的累犯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对于缓刑制度来看,法律中就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分,因此现实中有的人问一般缓刑其实就是指的缓刑,这并不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种类,而属于特殊的刑罚制度。那到底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犯...


·判刑后在哪里服刑?
      罪犯被判刑后具体在哪里服刑,法院的判决书上都会写明的。想要了解判刑后在哪里服刑,首先应当知道罪犯被判的是什么样的刑罚。判刑后在哪里服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罪犯被判刑后在哪里服刑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