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和施工质量安全而推行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现代建筑工程被中广泛运用。然而中国地大物博,区域差别性很大,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相应的制度。下面我们就举例说明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第五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

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

(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

(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

(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即时返还的;

(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

(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管协议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指定托管金融机构。

第十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未确定,可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并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进行核实。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

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申请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

(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

(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

办法涵盖了保证的管理及使用范围,以及保证金担保质量的具体实施内容等等,有关保证金的具体内容都覆盖在内,适合施工单位或个人认真学习研读。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上网站咨询我们专业律师团队!


·2023陕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陕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


·企业普通员工离职半年二次入职的规定
      一个企业公司发展规模的扩大同时所需要的员工数量也会相对增加,需要入职是很常见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按照企业的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关系即可顺利入职。但不知您有没有遇到过二次入职的情形,例如说离职半年二次入职的情况。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二...


·一、劳动合同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


·劳动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虽然员工和用人单位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应该尊重公司的相关章程制度,但是员工个人心里面也要知道,劳动关系现在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自己是属于劳动者就要无条件的屈服于公司。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以后,没有必要委曲求全,可以找有关部门来进行解决。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纠纷找...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哪些材料?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哪些材料? 建筑施工合同很多从事建筑方面工作的人都了解,合同是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履行合同效率的,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机构备案的,势必会引起系列的合同纠纷。以下,我们来为您列举建筑工程合同...


·办理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下来结果
      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时候,前期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就包括了解清楚具体申请认定的时间范围、需要提供的认定材料等等。而在受理了认定申请之后,自然能够做的就是等到结果的作出。那办理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下来结果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办理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下来结...


·终止合同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很多在职人员都知道,劳动关系的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是一系列的事实来建立,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就是常见的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但是不是说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关系就解除了,用人单位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终止合同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关系到我们自身的权利,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其原则、要求和操作过程等,懂法然后守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肺炎隔离期间扣工资吗?
      肺炎隔离期间扣工资吗?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各地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本身没有过错,其被强制隔离也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


·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什么
      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是3年,有关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如下:(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