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在现实生活中,该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呢?下面为您介绍。

一、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2、客观要件

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要件

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同时还应把握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巨大、后果和情节是否严重。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申请设立公司的,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如果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高估了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而这个结果并非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所为,则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不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同。但是,在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既可能是由行为人本人,也可能是由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如果行为人并未亲自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而仅是使用,则只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但如果是自己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有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且具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的,则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两个罪名。这属于牵连犯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

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注册资本,行为方式都含有欺诈因素,其区别在于:

(1)直接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的登记制度;后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股份。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后罪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现实中,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则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根据上文关于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构成此罪的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单位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近年来在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獗,给很多家庭带来了严重损失。这种犯罪的危害很大的,虽然和严重暴力犯罪不同,但是非法集资牵扯的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社会稳定。那么,单位非法集资怎么量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单位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1、以非法占...


·有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吗
       一、有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所有犯罪释放人员,都在公安控制中。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诽谤罪是指因他人散播不实谣言,损害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人格的
      诽谤罪是指因他人散播不实谣言,损害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人格的行为,其目的是使其名誉受损,信誉度下降。这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打击他人的方法。在遇到这种现象时,受害人可以收集齐全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诽谤罪法院受理时间是如规定的? 一、诽谤罪法院受理时间是如规定的? 《民诉法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拘役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刑事方面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当然刑事方面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处罚,比如说存在着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就是拘役,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拘役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拘役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拘役是什么意思...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具体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各种暴力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甚至强奸等,或者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


·死缓不予减刑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
      一、死缓不予减刑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死缓不予减刑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