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量刑实施细则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特别是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的犯罪行为都会收到刑法的制裁,从而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那山东量刑实施细则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6)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7)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行为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盲聋哑的残疾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的原因、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预备的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除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因犯罪未遂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遂部分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重处罚。

(1)教唆犯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的,可以参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从宽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后果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17.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

18.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和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犯罪分子做出非法行为之后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然后交由法院来进行审判,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来进行裁决,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来判处,一般对于量刑有着严格的说明,因为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判处程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掩饰犯罪所得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掩饰犯罪所得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里面就有一个没收财产的处罚。其中又具体分为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没收个人部分财产。那么现实中,该怎么认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怎么认定 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刑事侦查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侦查一般是由国家的侦查机关进行的,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他们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刑事侦查原则都有哪些呢?相信很对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侦查原则有哪些 (一)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


·酌定量刑情节概念有哪些内容?
      酌定量刑情节概念有哪些内容?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二、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


·刑诉法一百六十三条是什么?
      刑诉法是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些相关规定说明,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中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下面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


·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
      一、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 盗窃不是亲告罪,正确的亲告罪包括5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如何处理?有哪些适用情形?
      从新闻媒体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于一些罪犯而作出的判决,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这些也都会会对当事人的处罚程度也有所差别,那么如果犯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如何处理呢?都有哪些适用呢?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处理 犯罪...


·经营型传销如何定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