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成立累犯的,需要对其从重进行处罚,同时也不能被判处缓刑。因此一旦认定构成累犯,那对罪犯来讲就是很不利的。相信您都知道,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给予了较多保护的,那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具体内容各位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吗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这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终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2、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未成年人再犯承受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一系列累犯严厉的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3、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用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刑法应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二、缓刑犯能构成累犯吗
能否构成累犯,在于对缓刑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也就是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是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还是原判刑罚予以免除而不再执行。一种观点认为,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缓刑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理由是:缓刑虽然在监外执行,但实际上也是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实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的具体实施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判处实体刑,即犯罪分子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种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缓刑,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人员进行考察、监督。缓刑考验期满,如果其未再犯罪,这一刑罚就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罪的,自然构成累犯。本案中许某的行为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的掌握,以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缓刑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这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来看的,毕竟法律中有规定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那种在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绝对不能适用缓刑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寻衅滋事罪与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一、行政拘留谁可以做出此项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


·如果骂警察会拘留多久?
      如果骂警察会拘留多久?关于辱骂警察到底应该拘留多长时间,这还得根据具体情形来说。情节严重的话,涉嫌妨害公务罪,有可能要被拘留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体内藏毒怎么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适用回避
      一、哪些人适用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诉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非法采矿可以判缓刑吗?
      一、非法采矿可以判缓刑吗? 至于非法采矿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分子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就能判处缓刑: 1、犯罪分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是怀孕妇女、犯罪分子年满75周岁的; 2、犯罪的情节是比较轻的; 3、...


·刑诉民诉中的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刑诉民诉中的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


·一、醉驾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如何进行陈述?
      一、醉驾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如何进行陈述?参考如下: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万分后悔。本人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恳请法院给我宽大处理,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保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二、醉...


·犯抢夺罪会怎么处罚
      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情况,但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其中,一些人为了能够不劳而获得财产,而去抢夺他人的合法财产,犯下抢夺罪。根据法律的规定,犯抢夺罪会怎么处罚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抢夺罪会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