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期徒刑缓刑教师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针对缓刑这一种处罚制度,想必我国公民都并不陌生。缓刑并不是说可以不进行处罚,只不过是拖延了处罚的时间。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会因为当事人是何种身份就会区别对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下文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有期徒刑缓刑教师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有期徒刑缓刑教师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缓刑会不会被开除?

第一种情况: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种情况: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须降低原任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

第三种情况: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是这类人员的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都应相应降低。

第四种情况:

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

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不管是执法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法院都会进行追究的。但是,不会因为对方的身份特殊就在判刑制度上有所区别,教师适用于缓刑的条件和其他普通公民是一样的,但是不一样的就是教师身为事业单位人员,有可能对其的工作都是有影响的。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几天后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几天后判刑? 1、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判刑的时间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


·被判行政拘留当天算吗?
      被判行政拘留当天算吗?1、行政拘留从当天算起,过晚上12点算1天2、刑事拘留从宣布刑拘证算起,过24小时算1天。3、举个例子说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点进去,那么过了12点就可以释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点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点释放二、特点(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


·罪犯构成诈骗罪多少入刑?
      现在的金融市场出现了很多利用各种现代设备以获利的名义对老百姓的正常经济生活进行了唯一的欺骗,导致很多人因为罪犯的诈骗损失了很多的财产,而罪犯如果确定构成了诈骗罪并且达到了三千元以上就可以被刑事处罚额。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罪犯构成诈骗罪多少入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


·婴儿遗弃致死构成什么罪?
      有些父母会因为孩子天生疾病却支付不起医疗费就直接选择了放弃孩子的抚养而将其遗弃,但是婴儿一旦被抛弃而没有其他人发现就很有可能因为外界因素而直接导致死亡,那么,对于抛弃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说婴儿遗弃致死构成什么罪? 一、婴儿遗弃致死构成什么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哪些犯罪中?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哪些犯罪中?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可能存在于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中,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


·偷电盗窃罪是否受我国法律的支持
      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用电的时候,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电费。正是因为如此,在生活当中就开始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电来做一些不正常的勾当。为了能够使自己少交一些电费,在生活当中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进行偷电,其实偷电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构成盗窃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偷电盗窃罪是否受我...


·有期徒刑15年最多可以减多少年刑
      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存在的目的,除了要对一些犯罪活动进行惩治以外,其中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要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能够感化当事人,让当事人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入社会以后可以重新开始做人。所以面对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减刑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有期徒刑15年最多可...


·持刀抢劫致人死亡会如何判刑?
      持刀抢劫致人死亡会如何判刑? 一、持刀抢劫致人死亡会如何判刑? 持刀抢劫还致人死亡的一般就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件?
      动物不仅是人类的朋友,更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在少数犯罪分子眼中,动物、特别是珍贵动物、濒危动物,是金钱和财富,并没有别的意义,因此,他们往往利用非法渠道,与境外不法人员勾结,走私贩卖珍稀动物及其制品,那么,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呢? 一、走私...


·抢夺罪条文有哪些,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抢夺罪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你知道法律上有关抢夺罪的条文是怎样规定的吗,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又该如何认定?我们在下文一一作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我们整理。 一、抢夺罪的条文有哪些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