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法律规定,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那么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其中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醉酒属于刑事责任吗?
      如果醉酒属于刑事责任吗? 一、如果醉酒属于刑事责任吗? 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后做出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醉酒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关于醉酒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什么不同?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什么不同?(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一、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


·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是什么?
      在很多地方我们经常听见期间这个词,例如节假日期间、诉讼期间、侦查期间等等,法律方面的期间主要是指法定的和制定的期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非在个别的情况下期间是由人民法院的制定的之外,很多时候都是以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为法定的期间的。 一、刑诉法规定的期...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联系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


·拘留和管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罚中,有拘役和管制等,他们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可是,有很多人对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了解。那么,拘留和管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拘役与管制区别是什么? 拘役与管制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


·对犯罪构成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对犯罪构成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犯罪构成的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


·销售伪劣化肥罪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销售伪劣化肥罪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哄抬物价罪应该如何判刑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拘留10天有案底吗?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拘留10天有案底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拘留10天一般会有案底,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是俗称。从行政法角度讲可以称为不良纪录,从刑法角度讲是犯罪记录。受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相关的案卷、信息肯定会留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信息不会上网的。 要看是因为什么拘...


·根据刑法规定怎样才算偷税漏税?
       一、根据刑法规定怎样才算偷税漏税?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