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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5条规定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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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则,那么刑诉法165条规定内容有哪些呢?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下面就一起来了解刑诉法的内容吧,请继续阅读。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是什么?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况。注意,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当事人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二是指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另行更换人员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综上所述,刑诉法165条规定说的是法院的审判规定,在影响到审判的情况下可做出延期审理,具体情况有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场的或重新鉴定的,需补充侦查以及当事人因回避不能审判的这三种情况可延期审理。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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