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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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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国家的医疗水平是非常高的,医疗水平的发展离不开对相关病体的研究和实验。例如说针对一些传染病的病菌,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医疗人员肯定会进行保存和研究,如果因为当事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了病菌传染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危害是什么?

一、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危害是什么?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他法律知识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危害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传染病菌扩散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会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或者死亡。所以说相关人员一定要在自己的工作当中对有毒病菌的相关事宜,一定要引起注意。针对传染病的病菌一定要合理的进行保存和运输,否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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