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生活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期必然会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可是大多数人对此并不清楚。你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具体是怎样的吗?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幸造成人员伤亡,就会涉及到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1、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2、60—75岁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3、75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十、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因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单独列出,加在伤残赔偿金里面)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果你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明白肇事者应该赔偿的内容有哪些,不过,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建议你通过网站委托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到期保险方面继续交吗?
      劳动合同到期保险方面继续交吗?1、合同到期不续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转入新单位接续下去,如果其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单位,则按自谋职业者(不是自由职业者)的规定继续缴纳;二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自谋职业者进行缴纳。  2、做为自谋职业者缴纳,最大的影响有:...


·租房网签备案要交税吗?
      租房网签备案要交税吗租房网签备案后,就要交租房税了。租房备案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租房市场的交易和安全;另一方面,因为租房的双方产生了经济交易,所以租房备案后,房东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租房税。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偷逃私房出租税款,...


·因车祸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因车祸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一、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间过期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间过期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过了时间的,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


·在工程建设当中,发包人如果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交给承包人来做的
      在工程建设当中,发包人如果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交给承包人来做的话,此时双方之间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那么这个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分类呢?相信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


·摩托车撞车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摩托车撞车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现在很多城市都逐渐禁止摩托车在市区行驶了,这是因为很多摩托车驾驶员靠着摩托车的轻便,在道路上随意穿梭,这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我们就和您聊聊摩托车撞车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摩托车撞车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向交警...


·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
      第二次酒后驾驶的处罚: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重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有哪些?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4.适当补偿...


·机动车撞伤人怎么赔偿 赔偿项目?
      机动车撞伤人怎么赔偿 赔偿项目有哪些 在出现车撞人的情况下,意味着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自然就需要由公安交警大队的交警介入,依法对事故做出相应的处理。而在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就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那其中机动车撞伤人怎么赔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