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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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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在我国由来已久。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因此,如果夫妻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而生育二胎是会被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制订社会抚养费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那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制度。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指的是公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的费用。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在该规定中,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是强制征收的,该费用主要用于减轻因人口增长所增加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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