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犯盗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生活中,盗窃罪有多种形式,单位盗窃罪就属于一种,它是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比如偷用他人水电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了一定的争议,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单位犯盗窃罪司法解释的检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对单位盗窃司法解释的“两种理论”争议
关于单位盗窃应如何处理,这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单位盗窃行为逐渐形成了两套观点,亦称两种理论,即“否定论”和“肯定论”(或有罪论)。持“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单位盗窃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在于:一是刑法条文仅规定了盗窃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刑法总则虽然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只能由法律具体规定。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论,单位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定,法律规定了单位盗窃罪,则可对单位盗窃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则不能对单位盗窃作犯罪处理,包括不能将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犯罪处理。[②]二是单位盗窃与个人盗窃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其构成要件是“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1996年批复)和“情节严重”(2002年批复),这实际上是修改了自然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重新建立了一种新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在单位盗窃的情况下,盗窃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而且单位盗窃的财物归单位所有而非归个人所有,因而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则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③]。持“肯定论”者认为,对单位盗窃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是对单位盗窃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以自然人犯罪即盗窃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支持“肯定论”。目前,持肯定说的学者主要有如下理由:首先,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从法益侵犯的角度看,无论是个人盗窃还是单位盗窃,对法益的侵犯都是一样的。其次,作为盗窃罪这些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非法为第三人占有也属于非法占有。最后,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财产犯罪的立法都明文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非法占有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然后,肯定说有利于避免否定说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基于“两种理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考量
(一)采用否定论的推理方式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会导致司法的恣意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依罪刑法定原则,对某行为是否认定为有罪,必须首先“找法”———即找出特定的法律规定,然后对照案件事实,审视特定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即审视行为是否为某犯罪成立所必备的要素,如果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则可认定犯罪,否则无罪。如果事先随意确定行为的性质,再来对照刑法规定,必然达不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限制司法机关权力的目的。故而,采用否定论者的论证方法得出的结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抵触。这是因为:如果采用否定论的论证方式,我们完全会为所欲为,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对某行为想入罪就入罪,想出罪就出罪。如果随意倒置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小前提,将会导致司法的恣意,这会严重损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导致司法权的失范[④]。持“否定论”者过分强调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差异性及盗窃财物归属不同,从而得出同等法益侵害、同样手段、同样行为的性质却是不同的。实际上,“从犯罪本质来说,就盗窃财产而言,不管盗窃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也不管实施盗窃行为的本人是否获得了利益,其行为对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财产的永久性剥夺没有改变,即行为对财产的侵犯性,并不取决于盗窃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也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获得了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单位实施的盗窃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可能更严重”。笔者认为,对某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及其程度,应当从客观的事实———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严重威胁出发,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结合其他因素做综合判断,否则,就可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圈,致使刑法的随意性而严重威胁罪刑法定原则。[⑤]具体到单位盗窃,其严重侵害了法益是毫无疑问的。因此, 实际上,不论从否定论者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中,还是从客观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及其程度来分析,都不难看出,恰恰是否定论者的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二)关于有罪论持“有罪论”者认为,一方面,如果以没有单位盗窃罪的立法规定也能对单位盗窃的责任人追究个人责任为由,据此推论单位犯罪的立法没有实际意义,那么,我们能否以立法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犯罪往往是要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刑这些因素为由,推论刑法关于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的规定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呢?在这个问题上,否定说必然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对此肯定,那就等于承认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没有实际意义,而这正是自己要批评的观点;如果对此否定,不仅逻辑上讲不通,而且反过来又证明自己对肯定说的批评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我们讨论的是在现有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条件下,对单位盗窃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或者说司法问题,而现有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必要,那是一个立法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而“否定说”实际上将两者混淆了。处罚直接责任人的犯罪并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由法律判定为单位犯罪为前提,就构成了刑法中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并且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刑法理应加以规制。



·被告跟别人认罪可以么?
      个人犯罪后,会被公安机关逮捕拘留,确定犯罪事实属实的,交给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会参考被告是否认罪,对有主动认罪的,会酌情从轻处理。被告认罪,会写一份认罪从宽处理书,检察院会将其交给法院。那么,被告跟别人认罪可以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被告跟别人...


·公民首次盗墓判刑多少年?
      一、公民首次盗墓判刑多少年?公民首次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


·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法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若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的切确证据,就可以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在确认其可能会动用资产实施犯罪活动的,可以到银行冻结其资产,在审理后,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法条的规定,按照流程解冻。 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法条: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


·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的
      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的 一、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的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 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


·死刑犯赔不起钱怎么办
      不论是否罪犯,其民事赔偿责任都是由其本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死刑犯的民事赔偿当然也是由其自己承担。如果死刑犯有自己的财产,在被执行死刑后,该财产就成为遗产,因为没有父母,遗产就要被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话就说明具备了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


·酒驾缓刑节保证书怎么写
      酒驾缓刑节保证书怎么写罪犯 :你因 罪,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于 年 月 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


·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里面,《刑法》中规定了这样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的,那一般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部1992...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侵占罪是对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三种特定对象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都具有意图将自己合法控制的财物变成自己非法所有的特性,致使二者常常混淆。那么究竟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


·谁能起诉侵占罪,侵占罪怎么打官司
      通俗理解侵占罪就是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侦查此类案;检察院也不会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究竟谁才能起诉侵占罪?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谁能起诉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