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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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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累犯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对于缓刑制度来看,法律中就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分,因此现实中有的人问一般缓刑其实就是指的缓刑,这并不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种类,而属于特殊的刑罚制度。那到底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罚》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罪犯如果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可以同时被判缓刑的话,对其来讲是很有利的,当然司法实务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判缓刑的,此时还要看是否满足了缓刑的条件。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帮助被告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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