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虽然现在已经是法制社会,但是由于地区贫富差距明显,落后的思想文化等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仍然存在,这个很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好在现在相关机构的侦查破案能力较之过去有很大提升,在解救被收买人群上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也在解救过程中遇到了很多聚众阻碍办案进程的例子。如果有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事处罚也是很严重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大,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中包含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但根据本条的精神,如果是行为人聚众阻碍这些人员执行职务,则应将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当然,参加聚众阻碍解救职务的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前者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使用何种方法实施阻碍行为的在所不论,只要属于聚众阻碍,就符合构成条件。后者一般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只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

(3)处罚的行为人不同。前者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以本罪论,但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后者在处罚的行为人的范围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的内容较为具体,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在执行公务即可,其内容是笼统的,至于执行何种公务,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务的内容,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本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本罪与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仅限于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的对象限于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员,后者的对象则不仅限于此,对任何人解救进行阻碍,都可构成该罪;前者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阻碍,后者要求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践中,对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聚众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务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五、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比较全面的一个材料。如果你的身边发生了类似的案件,请及时和公安机关等机构联系,并且及时劝阻相关人员不要以为只是阻碍解救是不违法的,这样的侥幸心理一定要及早打消。


·何为晚婚晚育?有什么相关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适当推迟结婚的实际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的基础上,提倡晚婚晚育,并且为了鼓励实行晚婚晚育的人们,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应的政策。那么,何为晚婚晚育政策?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晚婚晚 育政策 晚婚晚育政策是我国现行计划生...


·起诉离婚怎么调解,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有诸多的纠纷难以解决的可以求助于法院由法官审理后裁决,但是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后,法院并不会立即的审理而是进行多方的调解,尽可能的让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对于那些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案件才会开庭审理。那么起诉离婚怎么调解?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其调解...


·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会影响审判结果吗?
      现代夫妻离婚往往会伴随很多纠纷,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等。但同样也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离婚仅是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并不同意离婚,从而在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时也拒绝出庭。那如果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怎么办呢?下...


·2018年深圳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
      2018年深圳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


·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判决
      一、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判决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女方能要回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父母双方可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


·离婚后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了家常便饭的事情。很多有了孩子的,因为性格不合,家庭原因,自身原因,都选择放弃自己的婚姻。离婚后,孩子只归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则给一定的抚养费即可。可是,有人会问如果离婚后要回孩子抚养权到底可以吗? 一、离婚后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不管是夫妻协商确定孩子抚养...


·离婚后财产夫妻双方赔偿的比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后无过错方向过错方需求赔偿的比例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财产夫妻双方赔偿的比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未婚先孕是不支持的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未婚先孕是不支持的,但是在生活中未婚先孕的案例其实也不少。农村基本上都是很早就结婚然后生孩子,到了可以领证的年龄再去领证,其实这个就属于未婚先孕。对于未婚先孕有的时候会有矛盾,那么未婚先孕孩子的抚养权怎么确定呢?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确保孩子健...


·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