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行为,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因为非法行医很容易损害医疗行业的形象。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在农村和小城镇还是经常看见,这些严重影响医疗行业的正常运作。非法行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会被刑事处罚的,但会受到行政处罚。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去网站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高温费医院是有发的吗?
      随着夏季的到来,有些职员的工作环境温度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只要是满足受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主发放。也即高温费的发放是有人群限制的,那么医院职员是否可以领取高温费呢,换言之,高温费医院是有发的吗? 一、高温费医院是有发的吗? 医院工作人员通...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医患纠纷往往是因为患者不理解医生,医生又没办法解释,因为误会而造成的,但是有时候医患纠纷越闹越大,可能会走到患者家属到法院起诉医院和医生的地步。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鉴定...


·怎样防范医疗纠纷
      怎样防范医疗纠纷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务人员自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民法》、《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一般就是指医院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某些行为不当而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后果的行为。这种医疗损害事件都会被要求进行赔偿,在法律上也也对医疗损害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条件。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就让我们来带着您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医生如果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因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情形 医生如果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因为自己的过失给患者造成了医疗事故的话,首先院方和患者必须要冷静,等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报告出来以后,双方在针对医疗事故的解决方法进行协商。可能有些人在拿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报告以后,医疗事故属于二级,那么,二级医疗事故是...


·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内容
      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内容关于医疗待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医疗期内职工享受的待遇,第二种是医疗期届满后享受的待遇。第一种待遇是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


·工伤认定完就可以报销医疗费吗
      对于某些职业职工会面临很多危险的情况,在工作中生命安全难免会受到伤害,国家对于这种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但是一般职工却不知道相关的手续如何去办理,那么工伤认定完就可以报销医疗费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完就可以报销医疗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删除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即删除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申请重新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都是从名誉权着手的。而且,在一些医疗法规、规章中,患者隐私权概念比较模糊,毕竟临床医疗...


·一般的工伤鉴定医疗期是多久
      工伤有的时候难以完全避免,总会发生一些令人受伤的事,工伤是需要根据规定个程序进行鉴定的,这不仅是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工伤鉴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工伤鉴定医疗期的内容,您可能不是特别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就给您详细的介绍具体的内容。 一、一般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