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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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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渎职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区分,容易混淆,但在犯罪主体上面就规定的不同,那究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最后是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需区分清罪与非罪,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二)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都不一样,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涉案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认定,关系到涉案人是否被剥夺自由,被剥夺多长时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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