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离婚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产估计在生活当中是属于绝大多数人一生当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其实想一想,我国大多数的普通公民用奋斗半辈子的心血购买一套房子,所以说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肯定都不想放弃对房子的拥有权,即使再离婚的时候也是如此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离婚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一、新婚姻法离婚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平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才购买的话,那么,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的时候应该平等地进行分割。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由于房子是属于不动产,不能将房子劈开一人一半,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做过房产评估以后折价给另一方的。


·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怎么分割
      现实中,有一些房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可能还未取得产权,但此时涉及到夫妻离婚,自然也是要对房产做出分割处理的。不过由于这样的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比较特殊,您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要怎样来分割吗?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


·天津二套房首付提高多少据了解
      天津二套房首付提高多少据了解,3月,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为5.51%,相当于基准利率1.124倍,环比2月份上升0.92%;比去年3月份首套房贷利率4.46%,上升23.54%。从全年数据来看,首套房贷利率增速逐渐向二套房贷利率增速靠拢,今年3月份数据显示二套房贷利率增速头次超过首套...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当前我国婚姻问题越来越普遍,离婚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恶化、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甚至是刚刚结婚的小夫妻,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和离婚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十分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人买不起商品房,这时小产权房就应运而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人买不起商品房,这时小产权房就应运而生。一般我们听说小产权房,我们第一反应就是其没有合法的房产证,相当于我们买下小产权房,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只是说有使用权而已。如果国家政策有变动,小产权房是随时都会被收回。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小产权房分期付款可行吗?”的相...


·我国公民在购房以后,如果真的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话,肯定是
      我国公民在购房以后,如果真的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话,肯定是需要和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的。最后如果双方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得出一个具体的协商方案的话,应该签订房屋质量协议书才比较保险。所以说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这是需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首先了解了一个问题。 ...


·房屋质量评定标准
      房屋质量评定标准其实也就是房屋质量验收标准。实践中,要是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此时会对日后的居住使用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时候房屋的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直接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那法律中规定的房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解答。 一、房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


·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一)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二...


·一、商品房买卖违约情况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违约情况有哪些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


·贷款未还清的房屋能否转让
      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子的,对有一些来说,还房贷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是在贷款还清之前,想要转让房子的话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房屋能否转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具体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贷款未还清的房屋能否转让 首先,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买...


·购房者在选择房屋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价格以外,谁也不想住在一个
      购房者在选择房屋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价格以外,谁也不想住在一个阴暗潮湿的地方,所以房屋的采光条件是否好也是其中之一。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房屋的所有人者或是使用人是有享有采光权的。那么,采光权如何计算呢?的我们在本文中为你做详细的介绍。一、怎样计算采光权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


·房屋继承公证费取消了吗?
      房屋继承公证费取消了吗遗产继承公证费并没有取消,但是国家进行了一定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