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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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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刑事讼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常理来说,二审应当和一审一样,实行开庭审理。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对于这些少的案件中,哪些应该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呢?我们来看下刑诉法223条规定。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开庭的理由很简单: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对这种局面意见很大,二审不开庭,怎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二审不开庭新的证据证明质证?

田文昌、陈瑞华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建议将此条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全接受律师的意见,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对中国文字有独特的理解。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况,其他都是不应当开庭审理的。既然最高法院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此类案件就一定不能开庭审理。哪个案子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哪个案子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法院一家说了算。

新刑诉法223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决定权属于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被害人上诉要以被告人的名义进行,辩护人提出异议,也就等于被告人提出异议。被害人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法院不这么理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才需要开庭审理,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他们的判断为准。

有律师认为,新的《刑事诉讼法》确实是进步了,不能说它没有进步。但进步太小了,只是在黑洞洞的屋子里安装了一道门,画上一绺阳光。门外没有路,门是打不开的,可以看到阳光,但阳光不能照到身上。

据官方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二审开庭律增加了10%。但仍不能指望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

律师的对策是,在交上诉状时,同时提交一份《开庭审理申请书》。但不能指望每一份申请书法院都会答复,更不能指望二审法院会采纳律师的意见。只是向法院表达一下律师的声音。

其他二审案件都是交上上诉状、二审委托书、二审出庭函以后,再交一份二审辩护词。许多时候连二审法官都见不到。

一般案件都由一审法院审理并结案,但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有一些特定的案件需要二审法案不苟言笑审理。随着我国的发展脚步加快,社会进步速度同步跟上,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今后需要二审法院开庭的案件会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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