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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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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首先会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会采取搜查的方式获得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无证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无证搜查的适用条件,仅有《公安部》规定对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无证搜查的情况作了规定,首先是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其次是遇有紧急情况,这些紧急情况包括:(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才能进行无证搜查。搜查是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不过,公安机关不能随意搜查犯罪嫌疑人,在搜查时公安机关应执有搜查证,并向当事人出具。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带有凶器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也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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