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醉驾的危害是比较大的,也是交通事故中占比最多的,国家也给予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醉驾的危害是比较大的,也是交通事故中占比最多的,国家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给出了严厉的惩罚,并且将酒后驾驶纳入刑法,制定了酒后驾驶立案、量刑和处罚的标准,我们都应该高度重视,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发生。那高速醉驾和一般醉驾惩罚是怎样的,跟着我们来了解相关内容吧。

高速醉驾、一般醉驾是怎样处罚的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高速醉驾、一般醉驾的处罚相关内容,醉驾的行为危害非常大,喝酒后人的意识和判断能力会降低,对于道路上的突发状况的处理能力会降低,并且喝酒后容易犯困,精力不集中,开车也更容易出事故,劝戒您千万不要酒驾。关于醉驾的相关疑问,请咨询。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责任划分机制,一般情况下各省都会针对自己省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有关事情有所帮助。 一、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伤必须要有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一般的处理是先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凭上述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付。你需要弄清楚社保局为什么不受理工伤认定?原因是什么? 单位负...


·202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202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


·营运损失应由交强险赔偿吗?
       一、营运损失应由交强险赔偿吗? 营运损失应是由交强险赔偿的。误工费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因伤无法劳动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损失,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属于直接损失的一种。对于营运损失的估算应当有一定的制...


·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


·单位委托律师辩护需要交多少律师费
      单位委托律师辩护需要交多少律师费 一、单位委托律师辩护需要交多少律师费? 单位委托律师辩护会产生的律师费是不固定的,从5千元到3万元不等,相关的参考依据是: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


·域名交易合同怎么写才好?
      域名交易合同怎么写才好?在生活中我们在交易域名价格达到一致的时候为了维护我们生活中双方各自在域名中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签订域名交易合同。那么合同具体是要签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就给您总结了一些合同需要的一些内容。域名交易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一、为规范域名交易服务...


·离婚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给谁?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离婚时双方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协商签署协议,协议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结果。那么,离婚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给谁?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给谁? 1、...


·交通事故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交通事故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


·父母出钱买车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出钱买车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为一方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婚后一方父母为女儿购买车子并登记在女儿名下,也应该算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父母购买的车子,虽然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但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视为赠与,而婚后的赠与属于夫...


·一、交通事故几天后赔偿调解?
      一、交通事故几天后赔偿调解?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