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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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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在我国,其实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法条都是相互制约的。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虽然是一部纯粹的民事单行法,但是合同法在进行制定的时候,是以民法总则为依据的。尽管如此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您好,民法总则是今年才最新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中应注意是否需要约定盖章后生效。

4、职务行为的有效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与适用:职务行为以“身份、职权、名义”进行判断,注意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

1、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理解与适用:对应《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职务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法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经追认及事后取得处分权订立的合同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并不当然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一物数卖”合同有效(并不当然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是紧密相连,但是又有着比较严格的区别的。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的话,通常法院在进行解决的时候,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当中的相关法条,都适用于日常的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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