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路养护工工伤认定流程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路养护工是一种高危职业,他们在露天作业,在马路上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还要时不时的应对车祸等突发状况。公路养护工的死亡率是极高的,大大高于其他的工种。如果公路养护工在工作时受伤了,那么就一定要去做工伤认定。那么,公路养护工工伤认定流程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一)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二)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三)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四)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我国政府很重视公路养护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还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对员工实行科学化的管理,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即使这样,还是有少数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公路养护工工伤认定流程是比较严谨的,要准备好身份证复印机、工伤认识申请表、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工资规定有哪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


·一、首次工伤待遇是什么分类?
      一、首次工伤待遇是什么分类?(一)按内容分类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的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所谓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三项。工伤医疗待遇是指...


·一、聘书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一、聘书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聘书和劳动合同不一样,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


·给政府施工不签合同违法吗
      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15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得癌症。而此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解雇患癌职工,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那到底解雇患癌职工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


·公司承包给个人工程劳务合法吗
      不合法。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不可以分包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一、离职后工伤鉴定不给做是否合理?
      一、离职后工伤鉴定不给做是否合理?离职之后单位不给做工伤鉴定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离职之后不能再做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年内,超过一年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就无法被受理,没有工伤认定书,劳动者也就无法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如果伤者属于工伤复查鉴定,那也是不能的,...


·劳动关系不转出的后果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不转出的后果是怎样的? 上家劳动关系不转出有什么危害?不能跟新单位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纳年限连续计算;...


·遭受侵害可否请求增加误工费?
      遭受侵害可否请求增加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增加数额的。 《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做完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
      做完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哪些建筑工程通常都是比较大的工程,建筑工程的工程是您最为关心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的好与坏涉及到使用者的安全和切身的利益。建筑工程质量需要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对质量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必须按照保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