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过期两年怎么申请赔偿?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受伤都会一定程度的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以及期限,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有时候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就不能进行工行认定,那工伤认定过期两年怎么申请赔偿?下面就详细介绍。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种处理意见,法院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直接驳回工伤职工起诉,其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适用法律简单、便于操作,同时可以减轻法院案件处理压力,避免法院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官对法律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致使案件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相一致。第二种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种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判决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主张,工伤事故责任起源于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比雇佣关系更稳固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处理,于法于理,并无不当。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功能上的不同,致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部分工伤职工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申请转而请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若法院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其结果无疑对于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从长远看势必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灾风险”能力大大降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以上三种处理意见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不成其为最佳的解决方案。工伤保险制度是在雇主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全社会分担工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的一种制度设计,它经证实是符合社会化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向的。法院应当在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法律环境下重新反思这个问题,而不是或选择直接回避矛盾,或选择完全回归雇主人身侵权赔偿的救济方式,应以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为出发点,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前提下寻找社会成本最小方案。我们知道任何维护权利的法规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也就是在事发时候没有及时的去解决,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再去维权就不能在进行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就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发生事故要及时的去解决不要拖延。



·公路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是什么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


·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


·准备跳槽其他公司被发现了,原公司不肯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实际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上班因单方事故被撞伤算工伤吗?
      上班因单方事故被撞伤算工伤吗 员工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被撞受伤,因为是在上下班途中,按规定可以被认定工伤。但是,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那么,这将可能直接影响工伤认定。 按规定,非公司员工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受伤的,才能申请认定工伤。 并且,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


·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的纽带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会约定实习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当然还有权力与义务等内容,那么,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离职规定和法律关于试用期离...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 由于建筑工程在多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事故、工程错误和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该程序称为工程索赔。索赔要求必须在期限之内提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但并非所有索赔都可完成,必须在审核该索赔是否符合规定后才可使其成立。工程索赔有很多种分...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相关法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出现了即使是调整了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吗?本文本站的我们就对“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赔偿吗?”这一问题给您...


·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您在进行一份新的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都会安排一段时间的试用期,用来考核所雇佣的劳动者是否与公司招聘岗位契合。那么您是否了解过,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惑。 一、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