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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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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储蓄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一)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这同样适用于储蓄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同样是储蓄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在实务中所发生的储蓄活动的一般过程可作以下描述:储户填写存款凭条-一交付存款及凭条于储蓄机构工作人员一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存款和存款凭条-一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清点钱款并确认数额--一打印存单一盖经办人章-一将存单交付给储户。在这个过程中,储户以特定的储蓄目的进入储蓄机构、填写存款凭条并将凭条和货币实际交付给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应视为其希望和特定的储蓄机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储蓄合同的要约行为。储蓄机构开门营业、发放广告和宣传手册的行为可视为要约邀请,但储蓄机构挂牌公告存款利率、各种要求承诺,如多长时间完成某项业务、某项服务免收手续费等具有要约特征,合同成立后做为合同条款储蓄机构受该项要求的约束。现在随着储蓄机构服务要求的提高,出现了由储蓄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为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储蓄合同的要约行为应为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储户的指示将存款数量、期限、币种等打印于凭条上和储户将存款实际交付给储蓄机构工作人员。(二)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界定储蓄合同承诺生效的时点至关重要。它是储蓄合同成立、存款债权的产生、储户与储蓄机构责任转移的界定标准。观察前述储蓄业务的办理过程,对于储蓄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我们有四种选择: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储户的存款是储蓄合同的承诺行为;工作人员清点钱款并将金额、期限等事项打印在存折或回单上的行为为承诺;工作人员盖经办人章以确认数额;将存款或回单交付给储户后,承诺即为生效。对于选项一,根据合同法理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储蓄机构工作人员仅仅是接受货币,而未对货币的具体数额进行清点以确认是否符合储户要约中的数目时,怎么能让储蓄机构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比较选项二与三,前者仅仅是清点完存款数额并在回单或存折上打印出存款数额的行为并不是承诺,它只是储蓄机构工作人为作出承诺的前期工作,当在存折或回单上盖上了工作人员的章,才能从主客观上证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证明储蓄机构作出了愿意与储户签订储蓄合同的承诺。对于选项四,有人认为储蓄机构必须将盖了章的存折或回单交付给储户时,承诺才能生效。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在承诺采用通知的情况下,只有在承诺通知要求到达受要约人时承诺才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是也即生效。虽然很难说储蓄存款合同承诺是否需要通知,但根据储蓄存款流程及交易习惯,一般在储户到储蓄机构柜台存款时,储蓄机构不需要将承诺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的行为送达储户,只要储蓄机构在存折或存单上盖章,作出了具体的承诺行为,承诺即可生效。学者认为,作为实践合同的储蓄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储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借用合同,储蓄机构和存款人都要按照储蓄合同的条款行事。签订储蓄合同后,存款人享有取款与否、取款时间、取款地点、取款数额和取款方式的自由,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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